北京晨报讯(记者 李傲)因骑电动车撞上村口垃圾桶,致李某胸椎粉碎性骨折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家属认为村内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,且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,遂将垃圾桶管理者昌平区某村民委员会诉至昌平法院,要求赔偿76万余元。
今年5月27日,暂住昌平区某村的李某驾驶电动车回家,在途中正面撞上村口摆放的垃圾桶,导致胸椎骨粉碎性骨折,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李某家属认为,村委会作为涉案垃圾桶的管理者,未在垃圾桶及周边作任何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,且垃圾桶摆放的位置不当,占用了公共道路,造成此次事故,应该为李某的死亡承担30%的责任。故将村委会诉至昌平法院,索赔76万余元。
昨日,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李某家属代理律师表示,如果垃圾桶摆放得当,李某可能不会致死。而村委会代理人认为,“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,死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。而且涉案垃圾桶由镇政府下属环卫统一管理,不属于村委会管理,因此原告起诉村委会没有依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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